近日,上海普陀區(qū)法院審結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的1.6噸標注為紅標、藍標、黑標的進口牛肉,經鑒定均含有萊克多巴胺。法院對被告人董某、黃某、張某分別做出不同的刑期和罰金判處。
董某在上海銅川路市場經營進口牛肉生意,租賃了上海潮州路某倉庫用于存放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進口牛肉并對外銷售牟利。黃某、張某均為董某工作,分別負責送貨及記賬。去年10月11日,公安機關在普陀區(qū)曹楊某小區(qū)內,將董某、黃某、張某三人抓獲并查獲賬簿、送貨單。同日,又在董某租賃的潮州路某倉庫內查獲大量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進口牛肉。經上海市副食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檢驗,該批被查獲的牛肉中檢驗出萊克多巴胺成分,標識為藍標86E、黑標86K、藍標245C、紅標245C、黑標245C、黑標267共計1669.95公斤。
據悉,萊克多巴胺是瘦肉精的一種,在大量食用含有萊克多巴胺殘留的肉類時,會引發(fā)惡心、頭暈、肌肉顫抖等中毒癥狀,嚴重時會損害生殖系統(tǒng)。
自2011年12月5日起,嚴禁在中國境內生產和銷售萊克多巴胺。
庭審過程中,3名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認為,現有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均可以相互印證,證明3名被告人明知牛肉食品沒有檢驗檢疫合格證,仍予以銷售,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普陀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黃某、張某銷售含有萊克多巴胺成分的牛肉,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黃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董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黃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張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黃某、張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來源:中國食品安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