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賓市中級法院對用蟾蜍制售假藥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張懷正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65萬元;陳某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5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蟾壽康”系列假藥及制售假藥的原材料、工具予以沒收。
2007年,山東聊城人張懷正看到蟾蜍的藥用價值,決定賣蟾蜍賺錢。張懷正在淘寶網(wǎng)上注冊了“中國蟾蜍網(wǎng)”,又于2010年注冊了“北京蟾業(yè)首都品質(zhì)”網(wǎng)店,給自己產(chǎn)品取名叫“蟾壽康”。張懷正用粉碎機把蟾皮、蟾衣、干蟾蜍打成粉末,裝進(jìn)膠囊填滿,以100粒膠囊裝一瓶對外銷售。顧客購買“蟾壽康”系列產(chǎn)品服用后,出現(xiàn)了很多不良反應(yīng)。2014年8月,宜賓縣食藥監(jiān)局受理了被害人王某的舉報,宜賓縣公安局進(jìn)行立案偵查。隨后,張懷正被北京警方抓獲,后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被宜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張懷正、陳某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被依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懷正、陳某不服,提出上訴。宜賓市中級法院發(fā)回重審,宜賓縣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判決,原審被告人張懷正、陳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訴。宜賓市中級法院近日審理了該案,并作出上述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