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
第27號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長:畢井泉
2016年7月13日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查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絡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監(jiān)督指導全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四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義務。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六條 鼓勵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網絡食品安全義務
第八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省級和市、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企業(yè)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
第九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第十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第十一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yè)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yè)執(zhí)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十三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fā)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fā)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ㄒ唬┤刖W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ǘ┤刖W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ㄈ┤刖W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ㄋ模┤刖W食品生產經營者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yè)等處罰的。
第十六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十七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W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ǘ┚W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三)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ㄋ模υ谫A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第十九條 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yǎng)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第二十條 網絡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yè)貯存、配送。
第三章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實際生產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fā)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fā)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處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因網絡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